舊樓加建電梯,“嚴重遮擋”怎么認定?
低層業主要求撤銷舊樓加建電梯的許可證,法院會支持嗎?家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205房的業主張先生對加裝電梯意見很大,他家的房子位于二樓,加建電梯影響他們家的通風和采光。他投訴到街道辦,街道辦組織了多次協商,但沒有與中高層業主達成一致意見。規劃局在收到高層業主代表遞交的資料后,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張先生不服,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舊樓加裝電梯#
張先生提出撤銷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點增設電梯工程影響了他的房屋的通風采光,對他的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影響,屬于“嚴重遮擋”。第二點是增設電梯導致他的房屋貶值,雖然街道組織了協商,但具體的補償方案沒有達成一致。在沒有達成一致補償方案的情況下,規劃局核發許可證應判決撤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規劃局的工作人員到現場踏勘及放線測量,張先生的房屋受影響程度不屬于《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2.1規定的“嚴重遮擋”(詳見圖1)。關于補償問題,如果張先生與異議業主進行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另循途徑解決。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關于“嚴重遮擋”,《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2.1規定了界定,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屋(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如果屬于“嚴重遮擋”,則規劃部門不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實踐過程中,很多業主對規程2.1中規定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等術語不了解,主要使用房屋(臥室或起居室)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引發了諸多糾紛。有的低層業主認為其房屋受到的影響屬于“嚴重遮擋”,而中高層業主認為不屬于“嚴重遮擋”,雙方各執一詞,難以界定。還有一種情況是低層業主未與中高層業主對補償款問題未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規劃局核發許可證是否合法?也就是說,是否應當將補償款達成一致作為核發許可證的前置條件?筆者認為,目前在舊樓加建電梯過程中引發的各種糾紛,很大原因是沒有引入第三方的鑒定評估機構。到底是否屬于《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2.1規定的“嚴重遮擋”?中高層具體應補償低層業主多少費用?這些都缺乏獨立的第三方的評估鑒定意見。如果有獨立的第三方的評估鑒定報告,爭議雙方均以該報告為準,這樣是否可以減少相關的矛盾糾紛呢?各位業主又是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的?